安康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继教院 时间:2013-06-06 点击数: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社管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现将全市201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对象
1.全市教育系统2011年以来未参加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项目集中培训和市县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中小学教师以及参加集中培训但未达60学时的中小学教师。
2.2013年需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
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内容
1.教师职业道德。
2.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
3.心理健康及学校安全教育培训。
4.班主任工作培训。
5.教育技术能力培训。
6.各县区、培训机构根据教师队伍专业发展现状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
7.由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科目培训。
三、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方式
1.集中培训。参加国培计划、省级培训项目骨干教师培训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高校或相关单位举办的市县级骨干培训;参加市县区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参加相应的学历提高和攻读学位;名师大篷车等送教下乡活动等。
2.远程培训。参加国培计划、省级培训项目中的远程培训;参加市教育局指定的国家和省级远程培训机构组织的远程培训。
3.校本研修。县区、学校组织的校本研修活动。各县区教师培训机构原则上承担辖区内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全市初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安康学院承担全市高中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不得低于60学时(时间限制在6-8天以内),修完60学时并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如实填报省教育厅印制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同时录入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五年内有效。未经市人社局、教育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不得以教师继续教育名义面向中小学教师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四、工作要求
1.教师培训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促进教育质量提升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教育均衡和教师专业发展的有力抓手,各县区教体局、市直各学校和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结合当前教育工作重点,不断丰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通过学科讲座、公开课观摩、送培到县到学校等形式确保教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取得实效。引导教师通过各类培训提高业务素养和教学水平,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2.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各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层次组织培训,结合师德教育、新课程改革、教师专业发展、基层教育教学实际和人社局公需科目,创新培训形式和内容,整合培训资源,设立2-4个培训模块供参训教师选择,全面推行菜单式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提高专业技能和水平。各培训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培训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标准、考核要求等),开班前15天报市教育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健全培训档案管理和学分登记工作。认真做好教师培训档案电子化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各培训机构在填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时,应根据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等不同类别如实完整记录每一位教师培训情况。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或参加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骨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教师,需在当年或第二年7-9月到相应培训机构登记学时。取得毕业证书和参加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10天以上给予转换80学时;参加省、市骨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10天以下的,按每天8学时据实登记继续教育学时。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的集中培训学时登记分别由县区教师培训机构、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安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初审登记造册,按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程序审验(市直学校高中教师在安康学院、初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教师在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登记学时)。远程培训学分登记由各学校负责收集培训合格证书、登记造册比照集中培训方式送相应培训机构办理。校本研修学分认定由市县教研部门协助教师培训机构认定,其中小学、初中教师校本研修学分认定由各县教研室根据县校实施方案、个人研修记录、学习完成等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分别由各县教师培训机构和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登记学分,高中校本研修学分认定由市教研室提出认定意见,由安康学院登记校本研修学分。
每年7至9月为市教育局、各培训机构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和学分登记时间。各学校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将本校教师上年和当年需要登记学分的证书、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收齐统一到培训机构登记学分。各培训机构如实填写证书及审批表,经培训机构、县区教育局盖章、市教育局审验、送市县人社局备案作为教师完成继续教育的依据。培训机构需提供电子档案一份(Excel格式),文本档案三份(市局审验后返回一份,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各存档一份),
4.规范收费行为。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乱收费。
附件:1.安康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审验表
2.安康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人员登记表
3.安康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表
安康市教育局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