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6-03 点击数: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以《教师法》规定的学历为准。

3.身心条件。(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体检执行《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17号)的相关规定,但应取消对乙肝项目的检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应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体检表见附件1。

4.户籍条件。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原则上应为陕西生源(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为主)。与陕西省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人事部门签章)的驻陕非陕西籍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申请参加考试。

5.报名范围。本次报名只受理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取得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与全日制本、专科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政策一致。高校或其他机构在读研究生,应持本、专科学历以社会人员身份报名。

三、考试项目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包括《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教育心理学》4门课程,考试指导用书见附件2。

2.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报名及组织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1.组织宣传。11月15日至12月15日,各市(区)、各高校以多种方式宣传教师资格制度,公布咨询电话、工作信箱及主要工作流程,让社会广泛了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

2.报名及资格初审。12月15日至2013年1月15日,各市(区)在指定地点集中受理辖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与资格初审,主要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以学校为单位集中报名,报名具体事宜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韩城市考生报名与考试工作仍由渭南市教育局负责受理。

3.培训与考试。2013年1月至3月25日,各市(区)教育局安排组织培训,培训要充分考虑报考人员实际,尽量安排在周末和假期进行。各市(区)应于2月28日前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Excel格式,见附件3)、考点设置、考场编排及承担培训任务院校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核发准考证。全省考试时间为2013331日(星期日),考点由各市(区)教育局确定,具体考试安排及准考证制作见附件4。

4.成绩公布。4月中下旬,考生和各认定机构可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snedu.gov.cn/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单。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人员,经体检、思想品德鉴定、普通话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证件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流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市(区)咨询电话见附件5。

五、准考证编号规则

准考证为全省统一格式,共11位号码。其中1至4位为年度号,5至6位为各市(区)行政名称缩写(西安—XA、宝鸡—BJ、咸阳—XY、渭南—WN、铜川—TC、榆林—YL、延安—YA、汉中—HZ、安康—AK、商洛—SL、杨凌示范区—YS),第7位为资格种类代码(A为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代码、B为小学教师资格代码、C为幼儿园教师资格代码),最后4位为报名顺序码。如西安市第1位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准考证号码应为2012XAC0001;榆林市第1位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准考证号码应为2012YLA0001。

六、考试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11〕60号文件执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25元/科,教师专业技能考试120元/次。

七、有关事项

1.各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统筹安排2013届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把好资格审查关;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属地普通高校,牵头做好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报名、培训及考试等相关工作。

2.各普通高校要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与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结合起来,落实专门机构与人员,积极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校毕业生教师资格报名、培训与考试等相关工作。

3.广大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研读国家和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为获取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条件和唯一途径。参加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取消免试政策。

4.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含职业中学)毕业学历不能作为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等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证件。

5.为便于社会考生参加考试,符合报名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就近选择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中提交申请。参加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应按规定在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确保学用一致。

6.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送交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做好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质量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教师资格考试属法定职业资格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校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把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韩润社 杨红庆

联系电话:029—88668691(兼传真)

电子信箱:snjszgzx@126.com

陕西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12 日

(全文公开)

附件1:

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012年修订)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半身一寸

脱帽照片

(教师资格认定

办公室印章)

身份证号

民族

婚否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或

毕业学校

现住所及通讯处

既往病史

心脏病、肾炎、肝炎、关节炎、哮喘、精神病、癫痫、肺结核、胃病等

( )

以上由本人如实填写,学校及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视力

色盲

医师签字

矫正

视力

其他眼病

听力

左 米

耳疾

医师签字

右 米

口鼻

嗅觉

鼻及鼻窦

口吃

咽喉

唇颚

门齿

颜面部

其他

身高

公分

体重

公斤

医师签字

淋巴

皮肤

四肢

甲状腺

关节

胸廓

外貌

异常

脊柱

平跖足

其他

血 压

千帕 毫米汞柱

医师签字

心 率

(次)/分

发育及

营养状况

肺及呼吸道

心 脏

腹部B超

神经及精神

其 他

妇科检查

医师签字

心 电 图

医师签字

胸部透视

医师签字

化验检查

(另附化验单)

肝功

血糖

化验员签字

申请幼儿园

教师资格加测

(另附化验单)

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

化验员签字

滴虫

外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球菌)

体检结论

(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不合格的要注明原因。)

负责医师

签 字

体检医院

意 见

医院公章

20 年 月 日

陕西省教育厅 制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必须如实填写,在病名上划“√”,并在括号内写明患病时间,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审核。 2.体检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3.体检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体检时间内空腹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4.由于本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体检,造成不能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的视为体检不合格。 5.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取消教师资格。

附件2:

陕西省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

培训与考试指导用书

名 称

适用范围

培 训 教 材 情 况

教育政策

法 规

申请中小学

教师资格者

通 用

《教育政策法规》,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教师职业

道 德

《教师职业道德》,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教育学

中 学

《中学教育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小 学

《小学教育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幼儿园

《学前教育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教 育

心理学

中 学

《中学教育心理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小 学

《小学心理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幼儿园

《学前心理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备 注:(1)西北大学出版社联系方式:029—88305287;

(2)培训与考试使用的指导用书由各市(区)教育局自行与出版单位联系征订,在开始报名工作时统一发放。

附件3: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样表)

填报单位: 教育局(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2013年

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作

单位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 码

学历证

号 码

毕业学校

及 时 间

最高学历

所学

专业

申请教师

资格种类

申请任教学科

申请考试科目

是否补考

教育政

策法规

教师职

业道德

教育学

教 育

心理学

1

×××

×

×××

×××

×××

×××

××大学

2012.6

研究生

文艺学

高级中学

教师资格

高中语文

1

0

1

0

2

×××

×

×××

×××

×××

×××

××大学

2013.7

本科

应用数学

高级中学

教师资格

初中数学

1

1

1

1

注:(1)此表请用Excel电子表格按A3纸型横向制作; (2)在“申请考试科目”相应栏内划“1”表示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划“0”表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该科目通过”; (3)属于补考的请在“是否补考”栏内填写“是”。

附件4: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准考证(样式)

1.正面内容

陕西省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准考证

姓 名

性别

照 片

(加盖发证

机构公章)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通讯地址

考试种类

(填写代码)

注:A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种类;B代表小学教师资格种类;C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种类。

2.背面内容

陕西省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安排

(考试日期:2013331,星期日)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试场编号

座号

教育政策法规

8∶10—9∶40

教师职业道德

10∶20—11∶50

教 育 学

14∶00—15∶30

教育心理学

16∶10—17∶40

考生须知:

1.本证不得遗失、涂改、转借,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证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生必须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生守则。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等舞弊行为的,按照陕教师[2007]39号文件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等相应处罚。

4.考生自带文具,答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笔,考生不得在答卷上作任何标记。

附件5:

陕西各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西安市教育局 029—87274558

宝鸡市教育局 0917—3660089

咸阳市教育局 029—33328061 33328071

渭南市教育局 0913—2109450

铜川市教育局 0919—3192396 3192399

延安市教育局 0911—2319119

榆林市教育局 0912—3529395

汉中市教育局 0916—2626325

安康市教育局 0915—3216119 3219167 3112987

商洛市教育局 0914—2317722

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029—87031714 87012115

抄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各有关新闻媒体。

委厅有关领导及处室。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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